我們不難在公屋看到狗隻的影子,當中部份狗隻屬公屋「伴侶犬」,得到署方許可,能合法進出屋苑。「伴侶犬」政策始於2003年,當年沙士來襲,政府為加強公眾地方衞生,於公屋推行公屋扣分制,住戶如被發現在公屋內飼養犬隻將被扣分,甚至會會因而失去居住資格,政策中唯有服務犬(當中指引路犬及伴侶犬)可在扣分制下得到豁免。
申請辦法與資格
兩年前,在伴侶犬(點擊看詳細報導)的專題報導中,房屋署就曾公屋飼養狗隻一事回應本刊,指住戶若申請飼養伴侶犬,要在申請日期起三個月內交齊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當中包括「公營或私營機構服務的醫生或心理學家撰寫的醫療證明書或建議」與「狗隻牌照及註冊獸醫證明書」。前者證明住戶有需要與狗相伴,並作為精神支柱,後者則用以證明申請的犬隻體重為少於 20公斤的小型狗隻,合乎申請表上之晶片號碼,同時申請的狗隻需完成絕育手術。申請成功後有關牌照仍需每三年續期一次,並重新呈上新撰寫的醫療證明文件。
官方在信裏強調,即使住戶取得書面批准飼養伴侶犬,仍需要嚴格遵守《在公屋飼養狗隻的守則》,避免對公屋其他租戶造成滋擾,否則有關批准將被撤銷。
在《在公屋飼養狗隻的守則》,狗隻不得在邨內四處遊蕩,外出時需要置物狗袋或籠裏;不得讓狗隻吠叫,騷擾鄰居;不可以讓狗隻進兒童遊戲區範圍內, 在上午7時至下午9時期間,狗隻亦不可以使用大廈的升降機。
牠們也是一條生命
「伴侶犬」在香港被轉化成新的概念,彷如醫療工具,被加諸許多要求,萬中挑一,既要細小,又要性情完美,不吠不叫,不騷擾別人,限時限刻才可以活動,還得安撫主人心病,對人類千依百順。當時專題走訪數個成功申請伴侶犬的個案,看人的故事,與狗結緣,然而卻仍然未有談到悲傷裡去——一旦申請 人離世,伴侶犬的結局是?
近日有伴侶犬申請人家屬在受訪表示,房署在申請人過世後要求家屬將狗隻送走,態度強硬,使親屬剛在痛失親人的陰霾中,仍需再度面臨失去愛犬的悲痛,反映政府機關只將犬隻當成醫療工具,無念犬隻的生死去向,缺乏人性化理念,有失愛護動物宗旨,更有鼓勵棄養的傾向。
家屬表示,自己年屆七十多歲的父親才剛於數女前因病離世。打從四年前,其父已因抑鬱問題嚴重,取得醫生許可成功申請伴侶犬,並在公屋單位開始飼養長女的陪伴犬。
數年間,老人因有犬相伴,兩兩相依為命,小狗乖巧可親,從未收獲鄰居投訴,一直相安無事,老人情緒問題大為改善,得以安享晚年生活。直到今年五月底,老人因病離世,後事才剛處理好,家屬已收到房署來信,指申請人逝去,要求他們將伴侶犬盡快送走。盡管家屬事後希望老狗可以在熟悉環境下安老,不願任意棄養,但任其再三查詢房署,署方回覆仍然表示如想留下犬隻,需家屬再度以個人名義辦理同樣手續,由醫生處方證明申請人有情緒需要,否則犬隻將不能合法居住。
這可能同是許多伴侶犬的最後結局:主人走了,小狗接連被趕走,縱然牠們服務了人類半生,牠的付出與命運到了最後還是被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