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是針對政府政策和行政措施,向法院要求裁定是否違法,也是香港市民權利。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市民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大多經政府法援,有時須動用龐大公帑,但一般認為司法覆核可制衡政府濫權、改善施政。
無權者申訴,往往需要一併申請法律援助,然而填表工作,首先要找到律師,願意無償工作。
二十年來,人權律師帝理邁(Mark Daly)曾經贏得多宗重要司法覆核,包括1999年的Prabakar和2011年的C&ORS,師父是著名人權律師Pam Baker(曾處理越南難民案)。他亦曾在多國演講,外間認為,他在推動香港政府目前成立統一審核機制中扮演重要角色。
除了大律師,事務律師以及帝理何律師行同樣深受法援欠費影響,尤其他們的客戶多數是邊緣羣體。
據報道,近三年一千九百八十三宗申請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只有百分之八得到批核。獲批比例下跌,若趨勢持續,預期獲批數字只會愈來愈低。
免遣返聲請 量多期限短
就法援署於2017年接獲一千零四十六宗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個案申請中,八百四十一宗為免遣返聲請者與其聲請有關的決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
根據入境處數字,2016年累積九千九百八十一宗未完成的酷刑聲請個案,一年之間急跌至五千八百九十九宗。帝理邁前合夥人、另一位資深人權律師Peter Barnes形容入境處一年內處理四千宗案件「令人憂懼(alarming)」,他指出,這令制度一次過出現大量司法覆核,而法援署署長要一次過決定所有案件是否具理據價值(meritorious),行政上明顯無法負荷,難以適當地考慮及了解案情。Peter Barnes續指,法律援助上訴會是其中一種方法,他曾經處理幾宗案件,詳細寫下筆記及建議,以支持申請,望法援署會理解,通通無償工作,然而官員只是說「不作評論」。
自2015年,根據法庭在AW一案的判決,司法覆核許可報名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時間緊迫,與此同時律師還要申報法援,Peter Barnes坦承遇過時間不足情形,有時等法援批核就已經超過司法覆核許可的三個月限定時間。
現時申請法援,要由申請市民多番證明案件有理據,若向律師求助,三個月時間其實不夠。司法覆核亦是非常專門的範圍,申請時需要技巧及法律知識,沒有律師代表,幾乎必輸。
石書銘手頭上有四五宗無償工作案件,全是民事上訴及司法覆核。他認為,普通市民希望取得公義,通常要先得到司法覆核許可,才能取得法律援助,令責任被推到大律師身上,意味着若大律師認為案件有理據,常常需要無償一試,直到司法覆核進入第二階段審訊才能收到款項。
《明周》跟大律師了解後,整理申請司法覆核兼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發現市民需要經歷一個有如「八陣圖」的程序,每一個程序,無論許可與否,都有其他路線可望繼續尋求公義,可是每一個其他路線有時都是一個難關,而且其中一個關鍵是,市民很可能在過程中要尋找願意無償工作的律師幫忙,才能繼續完成以下這個「八陣圖」:
法制只能倚賴律師無償工作?
他說最令人氣憤是:「相比之下,到最後out of pocket的,反而就係做嘢嗰班人。」
他認為,處境如此,但部分大律師仍沒有放棄,是因為大律師除了專業之外,還有對法治的堅持。
戴啟思觀察到司法覆核及法援「條件愈來愈嚴荷」,某些案件能夠開展,依賴律師無償工作。他指出司法覆核原應「簡單及明確」,他同時指法援署署長「過度分析案件」(over elaborate in analyzing a case),除了明顯篩選「垃圾,明顯無希望(obviously hopeless)」的個案外,不應該由法援署署長作出批核決定,應該交由法庭決定,以免浪費資源。
帝理何律師行目前約有四成為無償工作(pro-bono),法援接案及欠費也多,帝理邁說希望情況不要再惡化。談到收支不平衡的日子,他說:「Well ,常常掙扎,但我們至今仍生存下來。」
若果今時今日,重做二十年前最重要的Prabakar一案,還能報到司法覆核嗎?「好問題,我覺得會有案件因此不見天日。」
(圖片:明報資料室 圖表:明周設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