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應用民事訴訟處理
「831傷者受襲一事,本質就是刑事案件,不應該用民事方法處理。」林洋鋐說。按傳統做法,若市民指控警員執法期間牽涉刑事罪行,往往是由投訴警察開始。假如個案需要匯報,監警會負責觀察、監察和覆檢警方的調查,裁定是否屬實。最後會由律政司負責檢控,由法庭審理。
林洋鋐以雨傘運動的案件為例,嘗試說明問題所在,兩宗案件,同樣涉及警方在執法時對市民使用過分武力。第一宗是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由律政司向警員提出刑事檢控。第二宗由市民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民事訴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警司朱經緯於旺角現場驅趕示威者期間,揮動警棍並擊中途人鄭仲恒。當時,鄭仲恒是一個任職市場推廣的小市民,還未是區議員。他坦言,起初根本沒有控告警方的想法。
沉澱一夜,翌日發現自己出現在多段新聞影片,也有相片攝下朱經緯揮棍一刻。「許多人都曾經被打到頭破血流,但是沒有鏡頭拍到,沒有人知道是誰所做。當時偏偏有人影到我,如果不站出來,我不知道怎樣交代,我不想其他人失望。」鄭仲恒說。
事發三天後,鄭仲恒在律師陪同下,前往灣仔警察總部落口供,警員事後表示案件要交由投訴警察課調查。律師認為案件屬於刑事罪行,並不同意做法,但是無權更改警方決定。半年後,投訴警察課提交報告,認為指控無法證實。
監警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後,認為投訴證明屬實,朱經緯的行為屬於毆打。投訴警察課反建議將指控改為濫用職權,但是監警會維持原來決定。其後,投訴警察課同意毆打指控,但是認為證據不足,建議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結果,監警會召開第二次特別會議,依然維持原本決定。
三個月後,投訴警察課未有回應,監警會啟動程序,要求回覆。直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考慮過律政司的意見,投訴警察課才同意指控證明屬實,向朱經緯發出警告,並將事件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警方在二〇一六年二月展開調查,花了一年時間,卻未有任何拘捕行動。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曾於專欄撰文,要求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任期完結前交代。王永平認為,事發時有當值警員及途人在場,有傳媒拍下朱經緯揮棍的過程,事主鄭仲恒也按程序與警方充分合作。「一般市民很難想像警方和律
政司經過八百多天,或近兩萬小時也不能就案件完成調查及作出檢控決定。這可能已成為香港有史以來政府耗用最多時間處理的一宗傷人案」。王永平認為,此案相比雨傘運動的其他案件,警方及律政司的調查及檢控效率,有着天淵之別。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鄭仲恒公開促請律政司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起訴朱經緯,否則考慮提出私人檢控。一個多月後,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決定檢控,警方於三月三十一日起訴朱經緯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朱經緯於十二月十八日被判罪成,需要還押監房看管。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主任裁判官錢禮裁定朱經緯罪成。當年的判詞,今日讀來,依然相當有意思。裁判官錢禮於判刑時指出,朱經緯是從後襲擊,警棍擊中鄭仲恒頸部。當時鄭仲恒手無寸鐵,只是一個途人,沒有任何威脅。裁判官強調,警棍並非菜刀等武器,但是也可以造成嚴重及永久的傷勢。裁判官認為,朱經緯作為警察,職責是防止罪案發生,卻在執勤期間犯案,為下屬立下壞榜樣。判刑是要防止其他警務人員效法,同時要重建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朱經緯後來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及終審法院的法官依然維持原判。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即使《公安條例》容許警方執勤時使用「所需的武力」,警方在佔領運動期間亦面對艱難的情況,但是不能容忍警方對公眾人士不恰當使用武力。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亦曾表示,朱經緯沒有可能真誠或錯誤地相信事主具侵略性,法律不容許任意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即使一個人只是威脅要揮拳,警察開槍也會變得合理。
朱經緯被判罪成,不少人都曾認為,假如再有警員濫用暴力,上到法庭就能以此作為案例。鄭仲恒苦笑:「首先要拘捕到警察,然後要律政司提出檢控—幾時先去到使用案例?」反送中運動,多個傳媒拍到警方使用過分武力情況,但至今沒有任何一個警察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當年因為案件在三年後開審而成為新聞人物,承受社會目光,他已經有感,遲來的公義都是不公義。「要成功運用案例,我們還要走一段路,一段很遠的路。」
民事勝訴 律政司未有提出刑事檢控
「雨傘運動後期的案件,已經難以採用鄭仲恒的做法。」林洋鋐以油漆工人梁偉文的案件為例,該案事主梁偉文途經旺角佔領區,警員撞倒梁的朋友,梁上前理論,被兩名警員強行按在地上。
醫生診斷,梁左手手腕骨折、左手及背部均有腫傷、雙眼微絲血管破裂及有少量出血的情況。警方以襲警罪名拘捕梁偉文,一個半月後主動撤控。梁偉文曾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不獲警方處理。事發時,有市民拍下影片,梁偉文獲得證據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案件最後未有開審,律政司提出和解,條件是梁偉文簽署保密協議。梁偉文堅拒,最終獲賠償十八萬九千元。然而,梁偉文勝出民事訴訟之後,律政司未有向涉事警員提出刑事檢控。
雨傘運動以來,林洋鋐與一眾同事接手處理不少類似個案,原意是希望事主在民事訴訟勝訴後,可以向警方及律政司施壓,追究涉事警員的刑事責任。「今時今日,我們還能否藉民事訴訟施壓呢?我不是太樂觀。」
在香港,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會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檢控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決定檢控前須考慮兩大主要原則,包括證據是否充分,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以及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其他因素還有罪行嚴重程度、疑犯犯罪紀錄、檢控是否有阻嚇力等。
林洋鋐表示,由於律政司的檢控權力不受干涉,提出私人檢控是相當困難。他和同事一直嘗試循民事訴訟,為小市民尋找公義。「831索償的案件,始終有其重要性,就是要由法庭為事件定性。」訴訟可以將所有涉事人員帶上法庭,透過聆訊,由法官判斷哪一方較可信。「假如警員當時是非法使用暴力,警務處長及政府就需要負責,能夠追究涉事的個別警員就更好。」林洋鋐說。
案件預期長達五六年
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極高,控方舉證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假如被告能夠提出一個合理懷疑,罪名也未必成立。林洋鋐舉例,一個汽車工程師,身上有一枝士巴拿是非常合理。假如對方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未必能夠單憑被告持有的證物定罪。
民事訴訟講求「相對可信性」,而非刑事案件的「毫無合理懷疑」。林洋鋐認為假如警方最後未有交出閉路電視片段,又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辯解,而Simon的供詞未有受到貿疑,加上醫學報告,Simon的證供就會比警方的可信,有較大機會勝出訴訟。「除非法官認為Simon不可信,那就沒有辦法。」
一般民事訴訟,由發出告票計起,通常需要兩至三年處理。林洋鋐之前處理的民事訴訟案件,提交證人供詞之後,因為證據非常充分,大部分都毋須審訊,可以和解處理。以梁偉文的案件為例,林洋鋐於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警務處處長提出訴訟,律政司於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發出賠償支票,案件歷時只是一年。
林洋鋐已經有心理準備,Simon的案件需要在法庭審理。然而,法庭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目前為止,兩三日的審訊,排期要八個月;五日的審訊,排期以年計。如果在文件披露階段後要更改告票,加上審訊的話,Simon的案件有可能拉長至五、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