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向社會拋出的兩道問題——「責怪受害者」文化反映了甚麼?甚麼為之對性行為的「許可」(consent)?這些問題,交由性別研究學者拆解。
受害者為何總被認為「有罪」
受害者為何總被認為「有罪」即使受害者願意公開述說性侵經歷,也不一定會被聆聽及理解,甚至可能被責怪或質疑。此社會現象又名「責怪受害者」(victim blaming)。
「責怪受害者」的現象貫穿制度內外,可以是警員對性暴力受害人反複且細緻的盤問,也可是一個指摘受害人衣著暴露或質疑受害者不報警的討論區留言。此等行為,皆在合理化受害者所遭受的暴力行為。
有人於Noah的帖文下留言,指她答允拍攝大尺度照片,對方就會預期「你不在乎被抽水」,她對此說法嗤之以鼻。當Kimmy與派對搞手對質期間,對方依然故我,否定其觀點,並追問她為何沒有鎖門保護自己,更指在夜場出入的人大多有醉意或者情緒亢奮,故有此情況亦「不出奇」。「他沒有回應過我,他沒有聆聽過我。」Kimmy說。她現在需要定期與Life Coach見面,而此事件亦促使她在四月尾離開香港、遠赴英國。她更不再於夜場打碟,而是轉往網絡發展,把自己創作的音樂在YouTube發表。
「完美受害人」迷思合理化性暴力
性別研究學者、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助理教授黎苑姍表示,「責怪受害者」現象跟整個社會對於性、性別或親密關係的刻板印象有莫大關係。她認為,近十年,社會對於「責怪受害者」現象有更多反思;當性暴力事件發生,她留意到,網上有更多人願意站在受害人一方。然而,種種關於性侵受害者的刻板印象依然存在,她稱之為「迷思」。「那種迷思導向受害者需要是完美受害人,或者你不是一個完美受害人不要緊,但是起碼要是一個可信或者大家能夠認同的受害人,你多大程度能夠被認同,就取決於你究竟是甚麼人。」她舉例指,受害人不一定是外形亮眼,亦不一定只有女性才會受害,「社會普遍對性、性別、親密關係,依然有一些很難根除的刻板印象,當那些受害者違反了這些刻板印象的時候,對他們的審視是會更加強的。」她強調,「侵害是可以發生在任何性別、身份、場景之中。」夜場DJ與答允拍攝大尺度照片的模特兒,由於其身份和置身的場合,落入非完美受害人的框架,更容易招來外界對她們的質疑。
研究性與性別議題的中大人類學系副教授鄭詩靈指出,#MeToo事件的受害者發聲,代表捍衛身體自主權。她認為,可惜的是,當下的香港,似乎距離成為一個鼓勵人們捍衛身體自主權的社會,還有一大段路程。性暴力受害人在被侵犯當下或因恐懼、事出突然、擔心被指責而噤聲。她表示,「在地鐵上被非禮,也很難即時作出反應,特別是女性,怕被人指責鬧大事情或者怕別人指:『你以為自己很漂亮嗎?』」結果,「(受害者)受到權力、性別等的意識形態影響而不去防衛自己,受盡傷害」。
「如果一個人意識到自己有權利去捍衛自己的界線,會沒有那麼害怕,也沒有那麼不知所措,但是其實我們很少有這個訓練。」她說。
身為私影模特兒及夜場DJ,讓Noah和Kimmy在公開事件後,面對不少審視與質疑。若果發聲的是精神病患者,黎苑姍認為,他們可能因此需承受更大壓力。筆名為蘇麗真的記者六月二十九日在社交平台發表文章「#我的不完美創傷自白」,指控導演任俠及豐美股肥團隊去年十月對她施行肢體及性暴力,其後任俠發表道歉聲明,雙方各自再度撰文回應對方,事件持續發酵。由於蘇麗真為精神病患者,有人因其精神狀況質疑其指控的可信性。黎教授說:「他們面對的壓力更大,更難取信於人。社會對精神病患者依然存在偏見,認為他們是不夠理性、不可控制、異常的,甚至會作出超出正常人能接受的行為。這些污名和誤解,往往令性侵受害人要面對更嚴苛的質疑,而他們的說法亦更難得到支持,他們的行為更可能被侵害者挪用為合理化性騷擾或暴力的藉口。」
談Consent之難
#MeToo事件向社會拋出的另一道問題,則牽涉到何為對性行為的「許可」(consent)。從Noah和Kimmy的經歷及輿論反應,可以折射大眾如何理解這種「許可」。在Noah的帖文之下,有網民留言指,她被對方舔過乳頭後沒有拒絕,對方有機會視之為consent,於是令對方有進一步的行為。Noah表示,被舔乳頭的當下,她其實是「呆了」,並不代表默許對方的行為。當對方之後用手摸其私處,並企圖插入手指,她已即時制止。
Noah表示,拍攝是「一剎那」的行為,她明白自己當年能夠即時離場,乃是僥倖,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要在「一剎那」的情況下談consent,更是難事。
「就算是一個私影的場合裏面,那段期間都可能有很多事情發展,每一個步驟過了某一個boundary(界線),都應該先得到對方的同意。拍攝裸體照片是一回事,如果要求模特兒張開雙腳,拍攝私處,已經是另外一回事。」鄭詩靈教授亦強調:「Consent是一個continuous process(持續的過程),這個概念,大家未必有充分理解。」Consent並非一成不變,「因為從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中會發現,每一個互動都可能會令到關係有些變化。」所以,consent需由雙方一直溝通,達成共識。
在某些場合,例如夜店,未經允許的肢體接觸更容易發生。Kimmy表示,在夜場遭到非禮的情況很常見,她自己也曾屢次在夜場被性騷擾。「很多時候,在身體接觸之前,也沒有問過別人同意,有人會突然間碰我的腰。」鄭詩靈認為,即使夜店是開放的社交場所,也不代表肢體觸碰可在「默許」下發生。「如果我們大家接受,在現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有身體自決權的話,而你想向對方的身體去做一些事情,是應該得到對方的同意,就是這麼簡單。」
她指出,consent的關鍵是溝通,雙方尋求共識的過程並不容易。「在男女或者親密關係裏面,有時我們會以為不需要計較,但正正因為有這樣的想法,更加難有consent,因為有時候就會覺得:你愛我,你就應該做這件事,是用愛去淹沒了capacity to consent。」她以婚內強姦為例,香港於二○○二年修法,明文規定婚內強姦為刑事罪行,證明在婚姻關係中,女性亦應當擁有身體自決權。
黎苑姍亦指出,#MeToo運動讓大眾思考「人與人之間應以怎樣的形式互動,才是尊重對方的主體性,或者作為一個個人,而不是一個慾望的客體」,「社會提供了很多的資源給一些人合理化他們的求愛模式,例如男人當然會有較強的性慾、喝醉酒的時候有機會管制不了自己等。這些刻板認知,其實需要重新檢視,不然,受害者是很難說(自己的經歷),也很阻礙我們理解性侵害或者性騷擾的成因。」
續:#MeToo引爆後 我們如何反思與延續討論?(III)受害者報警之難:目前制度仍有不足、司法程序有機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