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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資料顯示,黃伯在 1979 年修建了一道 15-20 呎高的斜坡和行人路,當時的黃伯住在麒麟村二十幾年,都未見過這種意外,事後他在斜坡上圍起欄柵,以免再有人墮坡。
不過,這個欄柵位處官地,北區地政處早前發信,要求黃伯在 9 月 21 日前將欄柵連同家園的閘門拆走。
或許在這裡大家都會有疑問:為何黃伯會在官地上起屋?又會在「不屬於自己」的私人土地上耕作?1910年代,英國人來港後進行了兩次大地測量,劃出新界土地界線,當年手持清代紅白地契的原居民已經在 1910 年代將常耕地、圍村土地認領,並記載於《集體官契》之中。
上世紀中葉,當年的殖民地政府為了安置難民、鼓勵來港的難民自力更新,通過理民府將市郊邊緣的土地以「租用官地牌照」(Crown Land Permit)向農民出租,鼓勵市民開發新界未被佔用的土地耕作,當中不少都是完全零建設、需要由村民自行開荒;農民亦可以向政府申請租用土地耕種,這種牌照至今依然有效。
七十年代,當黃伯來港、在朋友介紹去到古洞後,也如其他人一貫做法,向理民官申請牌照。「當時理民官說,政府暫停了牌照的申請,但又先叫我們照樣居住,於是一直都維持這個狀態。」至於耕作的土地,從麒麟村居民福利用的文件中,確認了黃伯從 1972-1973 年起已經「在住所對下斜坡及變魚河之間的荒地開墾種植蔬菜、菊花、玉米、劍蘭花、後來種富貴竹,2001 年改種香蕉、果樹等食用植物及生草藥、綠化植物到今天耕種不停。」
按照這段文字,黃伯從七十年代起已經使用土地耕作,理論上逆權侵佔已經成為事實。本來地主數十年來都未有現身,但在 2013 年開始,土地當時的業權人「長鳳貿易有限公司」突然要求收地,其後更將黃伯告上土地審裁處,黃伯亦接連敗訴,現正再次申請法援上訴。
贏了官司之後,地主開始派人將地段圍封,但由於進入該地段要先穿過他在住所範圍自設的閘門和欄柵,黃伯說,以往有人私自進入閘內,警員也說他可以關上大閘;但後來地政處卻出信要求黃伯將欄柵和閘門拆走,黃伯認為,是地主向地政處投訴,才得到這個結果。
如果你依然會問,為何要支持「霸佔官地」的行為?明明有地主放棄使用、管理土地的權利,土地卻在背耕作者的背後被買賣走;同樣是霸佔官地,地政處卻只針對僭越極小範圍的小農,放生權貴霸地起豪宅、做車場。聽起來,一視同人通通執法,就是公義了。
但這不是執法是否公正的問題,事實上,黃伯和很多被地政處針對的佃農、村民一樣,當初並不是以「霸」的方式使用土地;理民府的官員向他表示可以使用土地、漁農處確認他作為這片土地上的耕作者身份、房屋司發出寮屋登記牌照,這都是殖民地政府確認他在土地上的經歷和人文歷史,並予以一種存在的准許。數十年後,在沒有文明寫出來的情況下政策出現變改,這真的是佃農的錯嗎?
或許在資本主義、重視私有產權的社會裡是的,那在這個框架下,如何實現「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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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卓恆: 獨立記者、土地正義聯盟成員, 圖片由基進報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