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的三大思辨》 止暴終製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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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三大思辨》 止暴終製亂

06.02.2020
陳國榮
警暴問題在法國備受關注(圖片:法新社)

「較之君主制和共和制各以榮譽與品德為動力,嚴刑峻法更適合以恐懼為原則的專制國家。」放諸今日,孟德斯鳩十七世紀的斷言只講中一半。極權中國的新疆集中營慘無人道,民主國家表現卻不見得足以自滿:譬如美國官方監獄人口比例冠絕全球,法國戰後六十年來在囚人士激增3.5倍,而1990年代監禁潮席捲歐洲,歷經民主化的「前專制國度」亦不例外,極端者如捷克在囚人口就飆升三倍之多。

如何解釋民主國度的監禁潮?法國社會學家法尚(Didier Fassin)指出,社會選擇性不寬容以及政客刑罰民粹主義互為影響之下,新罪陸續面世,輕罪傾向重判,造就判刑率的激增。不論專制抑或法治,現代社會似乎都執迷於懲罰。

何謂懲罰?為何懲罰?懲罰何者?在法理學家心目中的法律體系,一切都有定案。法尚《懲罰的三大思辨》(Punir: Une Passion Contemporaine)一書獨到之處,在於借助社會學及人類學的研究實例,突破現代法學的盲點,重組批判理論的思考方向:要探討懲罰的定義,先要問懲罰的概念從何而來;懲處的理由能否成立,關乎執行的方式是否一致;討論「誰受懲罰」,必然牽涉「由誰懲罰」及其針對範圍。

警暴問題在法國備受關注(圖片:法新社)
警暴問題在法國備受關注(圖片:法新社)

英國法理學家哈特(H.L.A. Hart)曾就懲罰列出五個經典條件:必須使其受苦或不快;必須就犯法行為回應;必須施予違法者本人;必須由違法者以外人士管理;必須由法律指定機關強制執行。哈特的定義賦予懲罰以道德與法律的雙重合理性,法尚則舉出法國警方案例反駁,懲罰與報復往往難以區分(例如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執法亦常針對族羣而非個人(按種族、階級、世代、性別等特徵集體處罰),而法外懲處諸如酷刑與無理拘留之普遍化與正規化已成「現代社會忽視的重大事實」,加上羈押未必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法國出於防範措施將近半刑事被告還押看守所;嫌犯無力繳付保釋金則是美國拘留所人滿為患主因之一),法學理念近乎一種合理化說辭,充其量可視為牽制法外懲罰的助力,多於陳述事實理由。

至於懲罰必須受苦,觀乎歷史亦非必然。法尚引用人類學發現和系譜學考據,證明在不同社會中,犯行不一定需要懲罰,而懲處亦未必針對個人或要致其痛苦,例如巴布亞新畿內亞的初步蘭羣島(Trobriand)部落會以非議懲戒干犯亂倫的族人,崇尚自由的卡匏庫人(Kapauku)犯罪則多以賠償了事,監禁一類懲罰「不可思議也無法形容」;而古代西方亦一度流行強調經濟調解的日耳曼法,隨着基督教日漸壯大,逐步讓位於苦行贖罪的羅馬法,由「債務的情感經濟」(將報復心理導向補償)過渡至「懲處的道義經濟」(處罰犯人引導其贖罪)。從詞源亦可見懲罰觀的沿革:拉丁文 poena一詞原指債務、賠償、報復,後來引伸至懲罰,直至一世紀才衍生出折磨的含義。

尼采曾經斷言,人類還未解釋到懲罰的原因,理由並非闕如而是太多:贖罪、宣戰、治安、防範罪行、煽動恐懼、「製造回憶」、侮辱輸家、消滅墮落因素乃至抵銷罪犯所享有的利益。西方歷史上有兩大詮釋主流:功利主義着重結果,通過改造、防止、樹範達至社會最大利益,除效益外別無合理化懲罰的理據;報復主義則着重責任,強調懲罰出於道德衡量,旨在伸張正義,非關社會利益。兩派說法又混合出多元主義,既講矯正亦重制裁。法尚認為以上皆忽略懲處的情感層面,因而無法解釋警察暴力與法庭重判的普遍現象。不論是根據尼采、涂爾幹和巴塔耶的理論,抑或法尚考察的法國警方執法實例,在在顯示懲罰帶有激情甚至快感,所以用武總是過度,「邪惡的部分」永遠過多。

傅柯指出,懲處並非用於消除違法行為,而是將罪行與人口加以區分、分配及利用,恰如社會內戰,打壓一批保護一批,譬如工業資本主義邏輯之下,「人民非法主義」(掠奪)刑責往往重於「資產階級非法主義」(欺詐)。懲處的對象及範圍並非社會中立,法庭判刑亦多以背景因素衡量重犯風險,現代法律理論兩大原則─行為方責任和刑罰個人化─卻刻意忽視犯罪史形成條件和司法評估條件的社會層面,「社會的不平等受到雙重隱蔽」,懲罰理論的盲點令懲罰本身變成問題。

批判理論質疑法理與現實之間的差距,目的不在於否定所有懲罰,反而要為規範性措施訂下指引。在社會不均和政治暴力漸趨白熱化的今日世界,懲罰手段愈見升級,維穩掩飾失治,止暴結果製亂,民主社會尚且難以倖免,專制國度缺乏糾錯機制,只有愈演愈烈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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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作者:迪迪耶.法尚(Didier Fassin)

譯者:林惠敏

出版:聯經出版

售價:$127

作者簡介

陳國榮,半個作家。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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