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翻譯】大律師公會致林鄭信 案例列舉中國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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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翻譯】大律師公會致林鄭信 案例列舉中國人權問題

14.06.2019

(編按:逃犯條例二讀的修訂草案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香港法律人士不但發起回歸以來參與人數最多的遊行,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於2019年6月12日發信香港行政長官,促請政府撤回修訂草案,並進行全面及恰當的諮詢。此信英語版本以紐西蘭“金京燁案”為案例,指出此案件對修訂草案提議一次性移交逃犯至中國其他地方的安排,具有重大影響。惟香港大律師公會未有提供此信的完整中文版,特翻譯此信全文至中文,讓讀者更了解其中的法律觀點。翻譯如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概以英語版本為準。)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於2019年6月12日致香港行政長官的信件]

致行政長官:

有關:《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茲提述將於立法會恢復二讀的修訂草案。

我相信你應該已注意到紐西蘭上訴法院於Kyung Yup Kim v. Minister of Justice of New Zealand & Another [2019] NZCA 209 一案(“金京燁案”)的判決。在此案件,法院撤銷司法部長將涉嫌謀殺罪的韓國公民引渡至中國的決定。你或已取得法律意見,知悉此案件對修訂草案提議一次性移交逃犯至中國其他地方的安排具有重大影響。有見於此,我們希望尋求特區政府對向中國移交逃犯的相關原則的見解。

就此,香港大律師公會(編註:英文信件定義香港大律師公會為“HKBA”,以下翻譯稿為清晰起見,續將信件後“HKBA”的短稱使用香港大律師公會的 全名。)曾於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2日及2019年6月6日對修訂草案發表了三份意見書。大律師公會其中一項質疑是,面對本港市民乃至國際社會對中國缺乏基本人權保障(包括公平審訊的權利)的嚴重關注,政府較早前曾承諾會就移交逃犯至中國進行全面諮詢,但現時做法卻背棄早前的承諾。社會各界曾呼籲,政府應訂立與英國引渡法案 2003第21及87條相類似的條文,賦予法庭在處理移交個案時,在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383 章)保障的情況下,拒絕移交。面對這些呼籲,政府提議,要求取得申請引渡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保證,尊重無罪假定原則、公開審訊、探視權利,禁止強迫認罪,及提供上訴權。

金京燁案的判決已清楚表明,在被申請引渡國能夠信賴申請引渡國的保證之前,被申請引渡國應先考慮一個“基礎問題”:面對中國普遍的人權狀況,是否仍能向中國要求保證? (見判決第275(b)段)

我們希望得知政府在提議要求申請引渡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提供保證的同時,是否曾考慮到,面對中國普遍的人權狀況,是否仍能向中國要求保證。

對此,金京燁案的判決列舉了幾項在中國已被揭露的人權問題,包括:

(a) 就遭受酷刑的風險:

  • 即便使用酷刑是違法的,在中國仍然持續存在;
  • 中國使用酷刑的方式隱蔽,且使用酷刑後難以察覺;
  • 選擇性錄影審問過程,而酷刑通常發生在錄影過程外;
  • 透過使用酷刑取得的證據經常獲法庭接納;及
  • 若任何人,包括被扣留人士,投訴遭受酷刑,會遭遇強烈遏制;(見判決第275(f)段)

(b) 就公平審訊的保證:

  • 政治影響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當中非常普遍,乃至政治影響將社會政策目標凌駕於個人在司法程序當中可獲得的保障;
  • 證據顯示,對於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包括獲法律代表為其抗辯、獲得法律援助、充分準備抗辯及盤問證人)存在重大質疑。(見判決第275(j)段)

我們希望知道政府對上述事項的立場,及政府是否仍認為其於2019年5月30日提出要求申請引渡國提供保證乃足夠的做法。

最後,2019年6月9日反對修例大規模的示威人數,已有力見證公眾對修訂草案所產生的普遍及嚴重不安。因此,香港大律師公會促請政府撤回修訂草案,並進行全面及恰當的諮詢。同時,我們期望政府對上述問題給予回覆。

戴啟思

香港大律師公會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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