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偵探社的網站上標榜自己是「政府註冊」以加強公信力。
私家偵探社負責人文顯楠指出,所謂「政府註冊」只是一種誤導,其實只是到公司註冊處申請 一張商業登記證(BR),可以在香港營商而己,並非已領有任何特別牌照。私家偵探這個行業在香港是沒有任何監管的。
市面上,俗稱”One Man Band”偵探社愈開愈多,這種偵探社的創辦人通常一人分身多個角色,老闆是他、調查員是他、司機又是他⋯⋯種種原因,令私家偵探社的質素良莠不齊,欠缺監管,也因為工作性質,令行業恆常徘徊在灰色地帶,收費亦十分參差。是專業還是神棍,一般人並不容易區分。而在這個高科技智能時代,偷拍及竊聽器材唾手可得,外形更日漸生活化,亦令私家偵探侵犯他人私隱的嫌疑變得更大。
成立一間”One Man Band”偵探社, 要多少資金?
「首先一張商業登記證年費為2,450港元,一部傻瓜相機、一條電話線及虛擬辦公室地址,約客人在Café見面,成本數千至兩萬多,只要每月找到一張單(例如是數萬元)便已經回本兼獲利。」文顯楠估計。
害羣之馬
曾有一些偵探社偽裝成歷史悠久的樣子。例如成立了五年的「世界私家偵探 社」涉嫌在公司網頁作失實廣告,聲稱公司擁有逾三十年辦案經驗,又訛稱由前資深警員領導辦案,近期被控違反《商品說 明條例》,罰款三萬元,為首宗有關服務 說明被成功檢控的案件。
文顯楠透露,行內有一個術語叫「速食行動」,意思是神棍偵探社用最少的日數去”Close File”,調查員一天跟三單個案,草草了事。有的偵探社會將一天內拍攝的照片扮作是幾天完成的,有時只拍攝人物背影便交差,甚至不是跟蹤目標本人!有的隨意在街上拍攝酒店門外,便謊 稱目標人物一天都在酒店,或者拍一輛的士便說追不上「甩」了!
另一個術語則是「海鮮價」。一些不正規的偵探社並沒有明確收費表,開價因人而異,可以有富豪套餐或者綜援戶的經濟套餐。
「收錢後不做事的已經算是小兒科,甚至有偵探社為牟利而收兩家茶禮,罔顧職業道德。」她說,曾有一名婦人委託私家偵探搜查老公偷情證據,偵探成功蒐證後,竟第一時間向其老公「爆料」,要求他高價購回其偷情證據!
行業內的害羣之馬為何依然可以存 活?她說,消費者即使得到不公平的對待,也不會向警方或消委會投訴。因找私家偵探查的事情通常是不想見光的,總不 會告訴別人正在捉姦吧?
「自從1996年實施了《私隱條例》, 一些專門提供資料數據的供應商不能做下去了,查資料要走很多彎路。」張大偉估計,現時全港大約有三十間偵探社,有偵探社站不住腳執笠,同時又有新偵探社開業;也鑑於私家偵探行業在內地尚未合法化,自由行來港不僅買金、買化妝品和奶粉,同時也買私家偵探服務。
私家偵探的風險
除了不受監管的行業存在害羣之馬,私家偵探為了查案而運用到各種偷拍及竊聽技術,往往亦走在侵犯個人私隱的鋼線之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說,安裝竊聽器和攝錄機收集個人資料,有機會違反《個 人資料(私隱)條例》。但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提供的私隱保障是非常有限的,要採取執法行動,可援引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公署可向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機構或人士發出執行通知,制止相關行為。然而,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非罪行,違反執行通知才是罪行。
律師林志釉指出,私家偵探勾電話線竊聽、入屋安裝針孔攝像機,很大可能觸犯的是《電訊條例》、《刑事毀壞》或《入 屋犯法罪》。安裝智能手機的電話監聽程式,則可能會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條例;而跟蹤在法律並無禁止,但如果導致他人擔心,則可能觸犯的相關法律是《遊蕩罪》。至於偷拍,目前並無相關法律條文約束。有外遇的證據不一定為分家產、撫養權提供優勢。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監聽偷拍 器材已經融入生活日常用具。以色列研發了一套堪稱目前最先進的竊聽技術,只需取得手機號碼,便可透過大氣電波隨意監聽,神不知鬼不覺,防無可防。而新近推出的Google Glass貌似一般眼鏡,其實是一部可佩戴的電腦,它附有微型投影器、攝影機、傳聲器,以及在一邊設有觸控板。使用者透過聲音及擊打觸控板來操控電腦。這眼鏡連接互聯網,佩戴者在實體場景中可看到懸浮的有用資訊。
「使用Google Glass可以是高度侵犯私隱的行為。這裝置可以秘密地記錄及傳播私人對話,可以對人進行秘密監察。若加入面容識別功能,任何進入佩戴者視線範圍的人即可被識別出來,在網上搜尋得到關於這個人的所有資料也能隨之顯 示。」 蔣任宏指出,善用科技的同時必須 維持一個可信賴和保障私隱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