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成年人去世,被稱為遺體。
一個二十四周以下出生的胎兒,醫院卻附不上一個「嬰兒」的名字。
一個流產胎兒,無論與父母相伴幾多周,都是一個生命。一個生命,怎可以無聲無息地消失?
兩年23宗取回流產胎
在香港,醫學界其他國家採用同一定義,二十四周或以後出生的孩子,定義為「非活產嬰兒」。假如懷孕周數不詳,則以嬰兒出生時體重是否超過500克為依據。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醫生只可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俗稱form 13)。除非接獲證明書或得到死因裁判官命令,任何人均不得埋葬非活產嬰兒,違者可被處罰款二千元或監禁六個月。
面對流產,父母還未來得及處理失去孩子的悲痛,就要作出一個重大的決定──是否取回胎兒的遺體? 假如父母選擇由醫管局處理,局方會按《廢物處置條例》處理,以符合相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的要求。換句話說,一個流產胎兒,最後會與醫療廢物一起處置,最終的目的地是堆填區。
假如父母想取回遺體,父母需要另行申請。由2015年至2017年6月,醫管局共批出23宗申請。問題是,有幾多父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他們又是否知道,胎兒會被送往堆填區?就算可以取回遺體,在現行法例下,父母無法向政府申請火化或土葬。目前只有柴灣歌連臣角天主教聖十字架墳場的私營天使花園,可以合法安葬二十四周以下的流產胎。
申請下葬的三份文件
完美句號基金創辦人吳思源先生,同時是愛百合公司的牧養總監。愛百合開業五年,本來主力做長者的個案,但是在三年前接觸過一對流產父母的個案,才知道殯儀行業缺乏流產胎的服務。因為利錢少,行業傳統亦認為胎兒是「邪門」的事情,行內並不踴躍洽接流產胎的個案。
吳思源處理過三宗二十四周以上的流產胎個案,坦言一切都比較容易處理。去年四月,他才第一次處理二十四周以下的流產胎個案。吳思源解釋,處理一般成人遺體需要三份文件,第一份是醫學證明書,有證明書才可向政府申請死亡證;第二份是火葬/土葬許可令;第三份是遺體認領書,由殯葬公司職員陪同家人領取遺體時領取,通常一次過由醫院在死者去世後三個工作天發出。
能否安葬基於食環署酌情權
由於醫管局目前不會為二十四周以下胎兒發出醫學證明書,父母不能循一般途徑向政府申請火化和安葬孩子,每一次都要特別向食環署申請,視乎對方會否酌情處理。不然就只剩下私營墳場和火葬場可以接手。
由於《私營墳場規例》只規管墓地,沒有規管墳場其他地方的用途。天主教香港教區去年向食環署申請修改其墳場規則,在墓地以外劃定範圍,安葬流產胎,利用法例的灰色地帶,為流產胎兒提供一個安息地,也是香港目前唯一合法土葬流產胎兒的地方。
「流產父母的心理好矛盾,一方面會覺得自己失職,一方面不想孩子無聲無息地消失…」,吳思源接觸過的父母,對於安葬的要求都比較簡單。一個尊嚴和體面的儀式,可以令失去的胎兒得到尊重和肯定。吳思源尊重部分父母希望低調的意願,「但要也要讓父母知道他們的傷痛是有人知道,有人聆聽,這份傷痛是有價值,不是一件醜事。」
建議設撤灰花園
坊間組織「小bb 安息關注組」一直要求醫管局更改行政程序,為二十四周以下流產胎簽發另一份表格,發出死亡證,有助父母處理安葬事宜。
不少流產媽媽在引產期間丈夫不能進入,引產後有護士以「公仔」稱呼流產嬰兒。吳思源認為,即使並非所有流產父母都會安排葬禮,醫管局還有其他需要改善的地方,是前線人員要視流產胎為一個生命的逝世,不止是一個醫療個案。「這樣才能會重視父母的痛苦,正視問題。」
吳思源建議,醫院亦可提供簡單悼念儀式,在父母出院之前舉行,然後每一至兩個月集中一次火化,骨灰可以撒在撒灰花園,父母亦可參與儀式。
「即使胎兒只在母體生存十幾周,也是父母心目中的孩子。」雖然殯儀服務是為逝者而設,但是所有儀式其實都亦是想令在生的人得到安慰。風吹葉落,人逝去,又豈能如斯無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