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難民,看不見的牆】遣返後綁架記/被誤認恐怖份子的美國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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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難民,看不見的牆】遣返後綁架記/被誤認恐怖份子的美國黑人

03.02.2017
Muhammed透過WhatsApp意圖向外界求助。「他們說如果不還錢就殺掉我,這是最後警告。」
Muhammed曾在CIC被覊留了11個月,遣返後一度音訊全無。
你能聽見他們的吶喊嗎?
A先生遠在喀麥隆的妹妹,傳來他的舊照。她表示,她和姨姨每天都在為身處香港CIC之內的哥哥禱告。

巴基斯坦人Muhammed曾在CIC被覊留長達11個月。

「免遣返」(non-refoulement)一詞──免於難民回到生命或自由受威脅的國度,正是《難民公約》的原則,可是,誰能定義「難民」呢?香港自統一審核實施後,至去年8月底,共5155宗確認聲請中,有3397人已離港回到當初要逃亡的地方,或正等待遣返。他們回到家鄉的命運究竟如何?香港人只能選擇不聞不問。

Muhammed於2015年10月25日抵港,隨即被羈留在CIC七樓。他說烏都語,只懂極為有限的英文,酷刑聲請案件只開放了一個星期,已被拒絕。他後來透過朋友翻譯向記者說,入境處於審核過程中從未提供翻譯。

他的同鄉H,來港12年,目前是香港永久居民,曾經出盡辦法,去領事館、要求保釋、申請法律援助,甚至自掏腰包聘請私人律師,亦無法阻他被遣返。他的上訴在一星期內被駁回。「他明明是好人,但入境處說若他被釋放,會對香港構成危險,我不明白。」

Muhammed原在小城當計程車司機,每天約賺40到75元港幣,勉強足夠一家八口餬口,因從事買賣車輛生意失敗,欠下約值20萬港元的債務,兩個月後逃亡,家中隨即發生蒙面人闖入開槍案件,年邁的母親不堪驚嚇,心臟病發死亡。他出錢找人幫忙逃港,卻連護照都給對方拿走。跟他同行的另兩名巴籍男子,本來一同被覊留,但兩人在半年內獲釋。

Muhammed在CIC長時間被覊留,H對他朋友的處境極為擔心。「我說,我可以用我的名字作擔保,有事他們可以拘捕我,放他出來,即使一個星期也好,但是,行行好,請放他出來。」

結果待到今年9月21日下午兩點,Muhammed收到遣返通知。兩人最後一次聯絡,是在泰國機場,從此杳無音訊。之後有消息傳出,說他在巴基斯坦機場下飛機後隨即被綁架。記者於10月中透過通訊軟件WhatsApp再度聯絡上Muhammed,他說,他遭受毒打後被送到當地醫院。他報警,自己反而被警察每天跟蹤,他說:”In Pakistan Immigration no good, everything corrupted.”。

過了一個月,H在羣組發出信息。「Muhammed說沒有人能幫忙:”If they want to kill me, let them do.”」

H之後很久沒有再回覆記者。

究竟,有多少人回國後有類似遭遇?

沒有人知道,因為一旦他們遣返了,他們的命運,就已經不是香港人的責任。

誰能確保聲請者於被遣返後的安全?國際間亦缺乏相關深度資料,只有非牟利團體,如International Refugee Rights Initiative於2012年成立有關網絡Post-Deportation Monitoring Network,希望藉着網絡平台,為被遣返的難民發聲。

更新:2017年,他再次逃到香港。

輪椅上的聲請者

「請你一定要幫我。」探訪室中,A坐着輪椅,由CIC職員推出,膝上放了一摞摞文件。

A單獨長期住在四樓醫療層,他先是展示美國護照影印本,自稱來自美國馬里蘭州的城市巴爾的摩,因有朋友成為警察槍下亡魂,約3年前加入黑人反歧視組織Black Lives Matter,擔任地區財政及活動統籌委員。2015年巴爾的摩黑人青年Freddie Gray疑被警員毆打致死,引起一連串示威和騷亂,他表示自己亦有參與。他自稱與馬里蘭州民權委員會(Maryland Commisssion on Civil Rights)會面後,懷疑自己會被美國FBI跟蹤,於是逃到香港。

他表示,來到香港國際機場後,忽然遭大批警察拘捕,警員又用AK47擊打他前額(按:查香港警方包括機場特警並無AK47步槍這種裝備),又有人說他是恐怖分子,與去年7月慕尼黑商場槍擊釀成9人死亡案件有關。他被覊押在小欖精神病中心兩星期後,被警方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他表示,自己不良於行,是因為有警員、入境處職員帶他到裁判法院下層對他施加暴力,包括施以坐水凳(特製的凳上綁起對方手腳、用布蒙頭持續澆水)迫供刑罰,然後跳着踩傷他的膝蓋及腳踝⋯⋯

警方表示:「警方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所使用的武力都是根據當時情況所需、為了完成合法任務而必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在任何情況下,如被警方羈留人士要求或值日法官認為被拘留人士因受傷而需接受治療,會將該人送往最就近的政府醫院或診所。任何人士如認為在警方處理任何事件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入境處遣送審理及訴訟部助理處長馮伯豪則在訪問時強調,「若有任何職員對聲請人施以暴力對待,必定會嚴肅對待。」又指,被覊押人士可以作出投訴。

「我的控罪明明撤回,但他們當我是罪犯般處理。」他對記者說試過寄信給記者,但記者至今未收到,他懷疑信件被扣起。探訪室職員解釋,按程序規定,被羈留人士欲申請將任何物件交給探訪人士,必須經福利官處理,再由總監(superintendent)簽署批准,尤其牽涉敏感性資料。

他對記者表示,非常擔心自己會遭到單獨因禁。

他月前到上訴法庭應訊,上訴委員會委員拒絕延期(adjournment),並定於隨後的星期一再上庭,律師認為不合理,因為他們沒有足夠時間準備文件,法官亦拒絕讓記者旁聽。他的代表律師指出,A已遭停用藥物一個月時間,精神狀況明顯出現問題,情況讓人憂慮。

本刊取得入境處於2012年發出有關等待酷刑聲請獲最終裁定羈留政策的文件,可考慮不予羈留的因素中,亦包括「處於嚴重醫療/精神不健康的情況」,以及「傷殘人士,需要持續的看護」。

2018年更新:A後來受到香港人權律師幫助,於2017年2月被釋放後,移居加拿大。他在電郵中以嘲諷的語言指出,「嘗試到西式中國正義的滋味」。(” It was a great taste of “Western Chinese Justice-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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