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同志(一):陳志全 希望在香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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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小眾平權

彩虹同志(一):陳志全 希望在香港結婚

搖搖晃晃的地鐵車廂打着日常的節奏,他和我們一樣,都是普通人。
搖搖晃晃的地鐵車廂打着日常的節奏,他和我們一樣,都是普通人。
(搖搖晃晃的地鐵車廂打着日常的節奏,他和我們一樣,都是普通人。)

2015年6月27日,平地一聲雷,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同志婚姻合法化,無數同志情侶相擁流淚。自1969年「石牆運動」,美國同運終於贏得階段性勝利,餘下廿二個州份的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相信不遠。Facebook上歡聲四起,一個個彩虹頭像如雨後春筍冒起,蔚為風尚,香港人也爭先恐後,彷彿別人的勝利是自己的,換個頭像等同支持「平等」,不過是國王的新衣。

現實是,香港LGBT平權,仍然遙遙落後。同志平權五部曲:去病化、去罪化、平等化、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父母權利,自從1991年通過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後,香港只走到第二步,性傾向歧視立法推行二十年,原地踏步。

如何前進,必須借古鑒今。本土平權運動自八十年代開始,歷史紀錄少之又少,除周華山的《衣櫃性史》,近年出版的只有《彩虹路上,香港同志平權運動發展史1974-2005》。隨着同運先鋒離世,人事凋零,許多過去的故事散佚,更不為人所知。

這次專題一方面尋回昔日的影子,一方面聆聽今日的聲音,道出香港同志抗爭路上的起承轉合。

「如果你的敵人攻擊你只剩下性取向,是你贏。」

面對地鐵辱罵,「基佬全」、「人民力量,屎忽開花」,種種指罵,陳志全平常以待。

作為首個公開出櫃的立法會議員,回想當初被告密而收到記者查詢,他反而慶幸為上天的一份禮物,反應正面居多,亦可光明正大爭取同志平權。

If not us, who? If not now, when?

拖延二十年,面對議會內「梁美芬 and fans」等建制勢力極力反對,梁振英政府任內相信不會再沾手「性傾向歧視」立法。陳志全直言,目前推進同志伴侶權益方案,方向有三:

第一,於議會內,他決定於今年年底提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即由民事法所確立並保護,近似婚姻的二人結合關係,但並不等同婚姻,多適用於同性伴侶。世界各地的民事結合效力不一,有無法律約束力的簡單註冊,保障法律權利和履行義務,範圍不一。

受立法會機制所限,議員提出的個人法案要通過,須獲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過半數出席議員贊成,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半數,他坦承抱必輸決心嘗試。「我所能提出的固然是無約束力的動議,但我希望沒有婚姻,都得到基本的法例保障。」

他希望同性伴侶能擁有基本權利,例如領屍、入深切治療部探望、簽紙手術、骨灰龕同格等,比《性傾向歧視法》更實際。由於歧視法是民事法例,門檻高,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那條法例的最大精神是告訴社會,哪些是對,哪些是錯。」

第二,策略性見縫插針,逐條法例修改,例如09年的《家暴條例》,和七月通過的《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令同居同性伴侶可為對方作醫療決定。成功只因低調,但符合政治現實。

第三,透過司法覆核,以法院判例帶動修例。早前五月,英國一對女同志QT和SS經民事結合註冊,SS得到來港工作機會,QT希望以受養人簽證(dependent visa)申請來港,但入境處目前「配偶」只限異姓婚姻。如果政府打輸官司,因承認境外婚姻,本地沒有機制,則需要設立註冊機制。

問題根源又在政治。正常來說,英國領事館允許英國國民註冊境外婚姻,但前提是當地政府不反對,政府目前推諉是英國領事館之錯。陳志全曾私下詢問官員,由於香港持有BNO者眾,若允許,則等同開放民事結合。

另一個方法,是仿效美國通過同性婚姻之法,尋找當事人,一重重過關斬將,直至終審法院。他指不少大律師認為有訴訟空間,只差有人願意出面尋找法律援助。

(議員辦公室上的白板,行程表亦與同志分不開。)
議員辦公室上的白板,行程表亦與同志分不開。

處處障礙 寸步難行

尋找政治盟友是一難,教育市民民事結合是另一難,勝訴等待法律修改才最磨人。

2005William Leung就男男肛交合法年齡提出司法覆核,由21降至16,勝訴九年,一直於法律改革委員會等待修例,然而直至去年打包入雜項修訂條例,才終於修改法例。至於2014W小姐案,等到猴年馬月,尚是未知之數。

同志平權至今一事無成。近年民意漸傾向支持性小眾平權,尤以年輕一代最為支持。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有老一輩反對聲音對他:「其實這場同志平權運動你贏了,等我地死晒就得。」

陳志全不知該好氣還是好笑。

現年四十多,他希望能在有生之年於香港結婚,仍有的是時間,只怕等不到。

BOX:何謂「民事結合」

傳統婚姻兼有宗教意義,而「民事結合」只有法律關係,亦有異性戀者不希望進入法定婚姻,而選擇「民事結合」。世界各地有許多不同形式的「民事結合」:

法國:通過同志合法婚姻以前,1999年通過民事互助契約(PACS),註冊和解除契約比婚姻容易。

德國:稱為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享有與婚姻關係同樣權利,包括領養小孩和租優惠。

台灣:高雄和台北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但於籍系則不具法律效力,日後不能主張分遺、身分證、籍謄本上不會有註記。

(刊於《明周》2450期〈彩虹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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