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是在 2017年始自美國,但旋即席捲全球的反性侵及性騷擾社會運動。
「#MeToo」運動有四大特點:
第一,性侵及性騷擾倖存者以實名分享自己的故事及作出指控,這表示她/他願意為自己的言論負責,而不是匿名攻擊他人;第二,「#MeToo」是以媒體,一種被社會公認為第四公權力的平台,作為主要申訴渠道(例如New York Times在Harvey Weinstein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三,「#MeToo」是因着對現存制度不滿, 而希望透過制度外的行動,從而喚醒社會對性侵及性騷擾的關注及討論,取得公義及推動改革;第四,「#MeToo」和一般社會運動不一樣,並沒有任何組織,多是由個別性侵或性騷擾倖存者透過社交媒體自發分享自己的故事。
對「#MeToo」的批評
雖然「#MeToo」對反性侵及反性騷擾運動有重大貢獻,但自出現至今也面對相當多的批評。主要批評認為「#MeToo」違反司法制度中的兩大原則—「無罪推定」及「正當程序」,亦即網民常謂的「未審先判」。但這批評其實是完全錯置的,因為「#MeToo」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以司法制度為主要申訴渠道的運動,因此司法原則基本上不適用以評價它。
「#MeToo」是一個個人運用言論自由在媒體作出控訴的社會運動,因此我們必須用媒體的倫理去檢視它。在大部份民主社會,媒體被認為是繼行政、立法及司法這三權外一個最重要的公權力,亦被稱為社會第四公權力。大部份社會肯定媒體及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是因為當公民對行政、立法及司法制度有不滿或無法透過這三權取得公義時,仍可透過媒體作出指控及申訴,並對三權進行監察。那麼,在媒體作出指控及申訴是不是未審先判?
媒體不是法庭,不能審理官司,也不能判刑。媒體的力量來自輿論,很多時當媒體揭露社會不公,例如揭露個別政府官員或集團可能有違法濫權行為,其實都是一個公開指控, 而通常指控還未進入司法程序,也未必一定會進入司法程序。
批評者是否有雙重標準
奇怪的是,我們對媒體報導的其他公開指控,不但沒有譴責,還時常擊節讚賞,不會有人問媒體為甚麼你們不報警就作出指控;但為甚麼當有性侵倖存者以實名在媒體作出指控時,我們就認為她們不對?所以,批評參與「#MeToo」的倖存者只在媒體作出指控而不報警的人,其實是雙重標準。我們要問「#MeToo」批評者:為甚麼我們可以透過媒體對社會不公作出各式指控,但就是不能作出性罪行指控?難道性罪行和其他罪行有甚麼根本分別?涉及甚麼不能觸碰的社會結構及群體利益?
對「#MeToo」的另一個批評是憂慮在運動中,被指控者的權利未能得到保障。媒體擁有第四公權力,也有義務及責任對任何社會關注的公開指控作詳細檢視查證,不能只靠當事人一口之言。同時,當媒體給予指控者平台作出指控時,也應該給予被指控者機會否認、澄清,或反駁指控。如果媒體沒有這樣做,那責任在媒體,不在指控人。 而被指控者如果認為指控沒有事實根據,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控訴指控者誹謗。
另外,不要忘記,任何人在媒體對他人作出實名指控,其實都要承擔巨大風險。首先,其指控的可信性都會被媒體及社會檢視,不但要承受社會輿論壓力,還可能會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反被控誹謗罪。另外,到現時為止,很多被廣泛關注的「#MeToo」都涉及位高權重的人,這些被指控者絕大多數都有能力也有資源以媒體或司法程序保障自己的權利。最後,批評者認為被指控者的聲譽會因「#MeToo」而蒙受重大及永久的損失,這個批評低估了社會對性侵倖存者的污名化及質疑,亦高估了社會對「#MeToo」的支持。事實上,香港的「#MeToo」證實,社會上有相當一部份人不但選擇相信被指控者是無辜,還會因此對指控者作出非常不堪入目的人身攻擊。在司法方面,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成功入罪是非常困難的。香港最近的相關判決就是一例。批評者又謂,如果不入罪,那麼被指控者的所屬機構是否應該繼續聘用被指控者。個人認為原則上這是應該的,除非被指控者的所屬機構在自己機構的內部調查中確定被指控者違反機構守則及應該接受相應處分。如果被指控者的機構沒有公正的處理投訴,而使被指控者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那麼該受指責的是機構,而不是「#MeToo」或是透過「#MeToo」作出指控的人。
最後,對「#MeToo」的另一批評是一旦事主以司法程序尋求公義,但敗訴,那就表示她/他是在説謊。這樣的指責是混淆「證據不足」和「誣告」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並無視了司法程序的入罪高門檻:要求完全沒有合理疑點,一旦有任何合理懷疑,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也無視在審理過程中,一些所謂的「合理懷疑」其實是反映了司法人員對性侵的迷思,例如假設性侵受害人在面對性侵時會作出「適切」反應,及在性侵後會與侵害人「一刀兩斷」或劃清界線。但是,很多倖存者的分享也指出,很多時她們由於太震驚,根本不知如何反應,更遑論是作出「合適」反應。另外,因為很多性侵倖存者及侵害人本是關係密切的人,例如遭家人性侵的兒童,在事件發生後基本上很難和關係千絲萬縷的侵害人劃清界線。
「#MeToo」與制度外社會行動
「#MeToo」之所以出現,正正是因為有太多性侵及性騷擾的受害者覺得在現存制度中申訴無門,得不到公義,於是只能在制度外,透過媒體這種第四權,推動社會改革。性侵及性騷擾在大部份社會也是一嚴重的問題,但縱使女性主義者在過去幾十年努力引起社會關注,但似乎成效不彰。這可能是因為三個原因:第一,在大部份的社會,性侵倖存者也面對受污名化的風險,例如可能會被指責是咎由自取,或被嘲身體已被污染,這使得很多性侵倖存者都不會將自己的遭遇告訴其他人,更遑論報警;第二,不少倖存者指出在報警求助時,很多時不但得不到執法人員的理解及幫助,還被責備嘲諷,使她/他倍感憤怒及無助;第三,很多倖存者反映在司法制度內尋求公義的過程中,很多辯護律師會以謀殺她/他們人格及使她/他們受侮辱作為為被指控者辯護的手段,而司法人員在判決過程中,也會受很多性侵迷思所影響。至於情節比較輕,及屬民事的性騷擾問題之所以一直未能得到社會廣泛關注,原因也可能有三:第一,很多人根本連性騷擾的定義是甚麼也不知道;第二, 很多機構也沒有制定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政策及機制;第三,性騷擾很多時是在不平等的權力下發生,受害者會擔心在舉報後遭受報復。
「#MeToo」運動的貢獻
雖然只是短短一年,但「#MeToo」對推動反性侵及反性騷擾作出不少貢獻:成功引起社會關注及討論;增加公眾對性罪行的認識;使倖存者及受害者知道她們並不孤單,幫助社會為倖存者去污名化。在此之前,很多性侵倖存者都不會將自己的遭遇告訴其他人,因為害怕被指是咎由自取,或是被嘲已是被污染的身體,更不會在制度內尋求公義。「#MeToo」的出現亦直接加速了反性騷擾制度改革。例如,2014年平機會與港協暨奧委會合作的問卷調查發現,在57間作出回應的體育總會中(當時本港有75間體育總會),只有7間(12%)表示已制定反性騷擾政策。但在「#MeToo」後,即 今年,平機會與港協暨奧委會再度合作進行「2018年性騷擾–體育界問卷調查」,在42間回應的體育總會中(現時有79間體育總會,包括被暫停會藉的空手道總會),52%(22間)報稱已制定本身的反性騷擾書面政策,另有多間總會表示會在1年內制定政策。同時,因為「#MeToo」運動使社會認識到性罪行不是個別人士的遭遇,而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社會問題,同時反映了社會文化及制度內權力不平等如何造成性侵及性騷擾,這也直接使機構及組織面對更大社會壓力要進行改革,以正視性侵及性騷擾問題,即使是社會上最保守的機構,如宗教團體也不能逆大勢而行。例如,隨著「#MeToo」運動的發展,有基督教教友及後來的基督教協進會報告均揭示了教會的性騷擾問題。平機會於今年7月中,就成功邀約香港九大宗派的13名代表開會,討論如何防止教會內的性騷擾,會上各代表同意平機會可向教牧人員和教會員工提供更多培訓。此外,其中一個宗派已草擬了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政策,要求平機會協助檢視有關政策。於今年10月12日, 平機會與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的神學院合辦關於預防及處理教會內性騷擾的研討會,除基督教代表外,天主教香港教區代表亦有出席。很難想像如果沒有「#MeToo」, 教會會願意就這方面進行討論及改革。
「#MeToo」的局限
「#MeToo」作為一個以媒體作為主要渠道提出指控及申訴的社會運動,也有自身的限制。第一,「#MeToo」要引起媒體及社會關注其實很難,通常要具備幾個條件 –指控者或被指控者具有相當知名度,或是被指控者受聘於社會主要機構或涉及公權力,這些條件注定了能以「#MeToo」引起社會關注的個案必然是少數,而且很難後繼。
另外,「#MeToo」運動是在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基礎下才得以發展的社會運動,在極權國家很快會被鎮壓。那麼,在有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國家,「#MeToo」便可以持續發展嗎? 如果絕大多數人都習慣了做沉默的大多數,會有多少人願意勇敢的站出來作出控訴?「#MeToo」雖然席捲歐美,但在亞洲引起的反響卻相對少得多。在香港目前也僅有兩例。基於上述分析,雖然「#MeToo」已對反性侵和反性騷擾議題作出貢獻,但要改變滋生性侵及性騷擾的文化及制度性因素,仍是路遙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