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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法律可以解決很多事情,同樣地,許多事情也無法用法律解決,例如「人情」。
例如,法庭可以根據通姦的事實,判定一對已婚伴侶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離婚只是一個法定狀態,兩個人因愛恨衍生的羈絆,再多的官司也是無法處理。
又例如,食環署可以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清走露宿者佔據街道的物品,毋須事先通知。不近人情地執法後,雜物消失了,街道清潔了,但是露宿者沒有隨之消失,背後的深層次社會問題也依然存在。
過去一年,香港發生了許多事情,有一些問題,依然存在。
自古民間有一句說話:「公道人情兩是非,人情公道最難為;若依公道人情失,順了人情公道虧。」
放諸今日的香港,有點出乎意料地貼切。
一個小市民,面對的官司無論大小,結果只有兩個:或勝訴,或敗訴。就算敗訴後可以上訴,直至終審庭,最終還是會有一個判決。
無論結果如何,有一句老話,永遠都會適用—「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