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於去年8月駕車經過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他否認第一項控罪,承認第二及第三項,之前其代表律師清洪以「無證據顯示被告精神狀態(mental state),向法官申請押後審訊,今日(24/03)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下午約1時50分,楊明由女友莊思明及經理人陪同下現身法院。裁判官鄧少雄接納辯方解釋,認為被告案發時未能理解當時資訊,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的罪名不成立,但因為楊明早前承認其餘兩項控罪,法官亦指意外雖未造成死傷,但被告駕駛技術及態度有問題,需要還押等候背景報告,4月14日判刑。
隨後,辯方律師指楊明有意推翻另外兩項認罪答辯,因當初向楊明提供法律意見時未有解釋清楚可能被判還押及監禁,由於提供了不恰當法律意見,待楊明推翻答辯後不再為其代表。法庭批准楊明推翻認罪,兩項控罪於5月11及12日再審,獲准保釋。楊明離開法院時神情輕鬆,沒有回應記者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