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當年出嫁前,其外婆剛剛離世,不能見證她步入教堂,令她非常遺憾,當時她曾透露本已為外婆準備好服裝參加她的婚禮,可惜外婆未等到她出嫁已離世。官恩娜外婆離世已10年,但其遺產官司今日再開庭,預計審訊長達20日。
官恩娜外婆勞笑鳳於2014年離世,她生前立下遺囑將名下全數資產給官恩娜母親麥銀麗的無業男性友人暨勞笑鳳「契仔」馮明業,其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細女麥美華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不過官恩娜及其兄長官仲銘雖為本案重要證人,但與訟雙方確認兩人不會為本案出庭作供。
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3名女兒麥銀娣、麥麗萍及麥美華,被告則為勞的次女麥銀麗(官恩娜母親)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暨勞笑鳳「契仔」馮明業。
原告方主要指勞笑鳳生前出現強迫症與焦慮症的徵狀,亦被診斷患上認知障礙及白內障,故認為勞沒有行為能力訂立遺囑,根本不知道遺囑內容;及質疑勞笑鳳將共值逾2500萬元的定期存款,以及沽出物業後所得的資金,存入與其孫子官恩娜兄長官仲銘開設的聯名戶口,官仲銘其後取走聯名戶口中逾3800萬元,指稱當勞笑鳳去世時,銀行戶口僅餘36萬元,絕大部分資產已被官仲銘私吞,質疑被告方在勞笑鳳生前轉移其資產,再立下遺囑把唯一受益人列為「契仔」馮明業,目的只是防止原告方在勞笑鳳死後追討任何已轉移予官仲銘的資產。
原告方指勞笑鳳與麥銀麗同住後,與官恩娜一家關係良好,相反地與原告3名女兒關係轉差,減少聯絡,焦慮症及強迫症不影響其精神行為能力,故把資產轉移給其至愛孫子官仲銘屬正常合理,亦是勞笑鳳在清醒知情下所作的決定。惟被告方則指當時沒有人阻止原告3名女兒探望或聯絡勞笑鳳,只是原告3名女兒自行選擇減少聯絡勞笑鳳或與勞笑鳳見面,也不能單方面假設轉移資產及立遺產等事有蹺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