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因合約糾紛而鬧上法庭,事件擾攘近七年,案件去年開審,今午(18日)暫委法官頒布書面判詞,裁定江若琳與寰宇雙方部分勝訴,但仍需一個歷時三十五日的審訊再作定奪,雙方需各自支付訟費。
而江若琳與寰宇的合約,於2014年5月已完結,在江的音樂產品上,扣除必要支出後,可獲全部的收益,但實際金額,有待進一步聆訊處理。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江伊晴(原名:江玲)以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在2014年入稟指,江簽下10年的藝人經理人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指,寰宇有優先權與江續約5年,但江卻單方面表示不續約,寰宇就續約問題,要求法庭裁定合約的有效性,同時亦向江追討約一百萬元的欠款及有關賠償。江亦提出反申索,向寰宇追討拖欠的收入,以及受爭議的墊支款項等。